本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鄂教高[2007]3号)、《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与质量提高工程的意见》(鄂教高[2007]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精神制定。
本方案适用于省属普通本科院校、独立学院中除教育部特色专业建设点、省品牌专业点和立项建设的品牌专业点外的所有普通本科专业(至少有一届毕业生)。
一、评估目的
专业是高等学校的办学基础,专业教学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高等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开展本科专业教学合格评估,旨在全面、客观地了解湖北省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业的教学情况,为省教育厅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客观依据;为高校进一步优化专业设置,加强专业改造与整合提供依据;促进高校进一步重视本科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办出特色;为社会用人单位择人、用人提供参考信息。同时,也为各高等学校接受教育部新一轮本科教学综合评估、有关专业评估或专项评估奠定基础。
二、指导思想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教学合格评估,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注重对各本科专业的共性要素(教学基本条件、专业基本建设和管理基本规范)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坚持数据先行,重视事实判断,力求做到科学规范、高效有序、公开透明,严格控制评估误差,确保评估工作质量,充分发挥评估的激励与导向、检测与诊断、反馈与改进、决策与调控等多种积极功能。
三、评估内容
本科专业教学合格评估,是按照本科专业教育教学目标和一定的价值标准,对本科专业的教学条件、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进行的价值判断。本次评估内容,设立有建设规划与培养方案、专业基础条件、师资队伍、课程建设、实践教学、教学管理、人才培养质量等7项评估指标,计20个主要观测点。其主要内容如下表所示:
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教学合格评估内容 |
评估指标 |
主要观测点 |
1.建设规划与培养方案 |
1.1 专业设置 1.2 专业建设规划 1.3 人才培养方案 |
2.专业基础条件 |
2.1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2.2 实践教学基地 |
2.3 专业图书与网络资源 2.4 教学经费 |
3.师资队伍 |
3.1 队伍建设状况 3.2 主讲教师情况 3.3科学研究水平 |
4.课程建设 |
4.1课程体系 4.2 教材选用与建设 4.3 教学方法与手段 |
5.实践教学 |
5.1 实践教学体系 5.2 实验、实习和实训 |
6.教学管理 |
6.1 教学规章制度执行 6.2 教学质量监控 |
7.人才培养质量 |
7.1 学生专业素质水平 7.2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质量 |
7.3 社会评价 |
关于各项指标的评估标准、内涵说明,详见本方案附件一和附件二。
四、实施办法
本科专业教学合格评估,采取学校全面自我评估与教育厅专家组抽样评估相结合、资料查阅与现场考察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等方式方法进行。
(一)学校自我评估
省属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各独立学院,要在认真学习本评估方案、准确掌握评估标准、全面深入调查研究、科学总结专业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以本科专业为单位,填写《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教学合格评估自评支撑材料一览表》(以下简称《自评支撑材料一览表》),汇总形成《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教学合格评估状态数据统计报表》(以下简称《状态数据统计报表》),并向省教育厅报送《状态数据统计报表》,同时在校园网站上发布。在省教育厅随机抽取确定评估的专业后,参评专业须完成《专业自评报告》,同时做好相关档案材料的分类整理工作。
关于学校专业评估工作和评估材料的具体要求,详见本方案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和附件六。
(二)专家组实地考察
专家组实地考察将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环节有:
1、查阅材料。专家相对集中,审阅《专业自评报告》、《状态数据统计报表》和《自评支撑材料一览表》,抽样调阅被评专业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考试试卷、实验实习报告,形成“专题考察评估意见”,并对各“主要观测点”的“达标”情况进行初步认定,同时拟出需进一步深入查证或质疑的问题。
2、实地考察。专家相对分散,采取抽样随堂听课、走访部门或单位、召开相关座谈会等方式,就需进一步查证的指标或存疑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验证性考察。
3、形成意见。专家集中研讨,独立评估打分,形成结论建议,并提出“指标考察评估意见”。
关于专家组现场考察评估工作规程,我厅将另行文规定。
五、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分“合格”、“暂缓通过”和“不合格”三种。
评估结论标准:以七项“评估指标”计,凡六项(含)以上指标合格者,结论为“合格” ;凡有二项指标不合格者,结论为“暂缓通过”;凡有三项及以上指标不合格者,结论为“不合格”。
专家组评估结论建议,经湖北省高等学校专业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报省教育厅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若学校对评估结论有疑义,可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申诉,由省教育厅责成湖北省高等学校专业建设与管理委员会调查核实后,提出仲裁意见。
六、结果处理
对于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专业,将给予“撤销专业”处理。对于评估结论为“暂缓通过”的专业,限期1年整改,整改期间给予其“限制招生”、“学校一年内不得增设新的本科专业”的处理。若经专家组复评确认合格,可予以“合格”;复评仍“不合格”者,给予“撤销专业”处理。
七、工作进度
专业教学合格评估工作自本方案公布之日启动,至2010年6月底完成。整个评估工作分以下步骤实施。
(一)评估方案试测
2009年3月~4月,选择个别高校有代表性的专业进行试评,以校验方案,修订评估操作细则。
(二)学校全面自评
普通本科院校,完成时段为2009年元月~2009年6月底;独立学院,暂定完成时段为2009年元月~2009年12月底。
1、培训指导。省教育厅将对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各独立学院开展专业教学合格评估工作培训,重点就评估指标内涵、数据统计口径等进行解读、答疑,并视不同类型院校进行分类指导。
2、自评自建。参评高校根据本评估方案及评估工作规范要求,认真开展专业评建工作,填写《状态数据统计报表》和《自评支撑材料一览表》,向省教育厅报送《状态数据统计报表》。
3、评估准备。有关高校组织被省教育厅抽查的专业完成《专业自评报告》和评估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做好接受省教育厅专家组进校考察的准备工作。
(三)专家考察评估
普通本科院校,完成考察评估时段为2009年9月~2009年12月;独立学院的考察评估时段另行确定。
1、专家培训。省教育厅组织评估专家开展评估工作培训,使全体专家明确评估目标与任务,熟悉评估方式与方法,掌握评估标准与规程,了解专家职责与要求。
2、实地考察。根据省教育厅安排,各专家组分别进入被评高校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形成建议性评估结论,经湖北省高等学校专业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教育厅审定。实地考察与评估时间省教育厅另行通知。
(四)评估信息处理
普通本科院校,完成信息处理时段为2010年元月~2010年2月;独立学院另行确定。
1、湖北省高等学校专业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对各专家组的建议性评估结论进行审议,作出结论意见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定后公布。
2、省教育厅委托有关部属高校评估机构,对专家组考察评估形成的各种信息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和综合分析,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形成反馈意见,提供给省教育厅、参评高校和被评专业,供管理决策和改进工作参考。
八、评估要求
(一)对评估学校的要求
1、认真学习文件,提高意义认识
各高校应组织各专业的教师认真学习评估工作文件,统一思想认识,使大家充分了解开展本科专业教学合格评估的目的和意义,明确评估的原则和要求,熟悉评估的内容和方法,以正确的态度投入到评估活动中来。
2、坚持常态运行,突出过程效应
专业教学合格评估工作应与日常教学和专业建设工作结合进行,并坚持在自然状态下开展,注意发挥评建工作的过程效应。专业评建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坚决杜绝各种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
3、准确把握标准,严格材料规范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相关教学单位及各专业具体负责评建工作的人员,应充分理解评估指标内涵,严格掌握评估标准和数据统计口径,明确各类评估材料间的关系及形成规范,努力做到:《状态数据统计报表》客观、准确、完整、规范;《专业自评报告》观点明确、依据充足、结果可靠、文风朴实;《备查档案材料》项目完整、内容精要、佐证有力、原始性强。
(二)对评估专家的要求
专家组成员由省教育厅聘任,并代表省教育厅对学校依法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和考察意见对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决策,以及对学校的专业教学改革与建设工作起着重要作用。全体专家必须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学习领会评估文件精神,掌握专业教学合格评估标准,严格执行评估操作规程,自觉遵守评估工作纪律,高质量地完成考察评估任务。
附件:
1、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教学合格评估指标体系
2、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教学合格评估标准内涵说明
3、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教学合格评估学校评建材料形成规范
4、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教学合格评估状态数据统计报表
5、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教学合格评估自评支撑材料一览表
6、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教学合格评估学校提供备查档案材料参考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