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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教学督导员工作制度
时间:2012-03-07  来源:  供稿人:评估与质量管理办公室   审稿:   浏览:

校教字[2012]6号

  为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大教学建设力度,提高教学质量,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建立教学督导员工作制度。
  一、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构成
  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指导和反馈的组织机构。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兼任,在教学督导员中确定1人为召集人,教务处为其日常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教学督导员按学科专业大类分设若干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1名,成员若干名。
  教学督导员由学院按条件推荐,学校审定聘用,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必要时可作适当调整。其间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履行职责者,经学校同意后,可变更、补聘成员。
  教学督导委员会应服务和服从于学校教学中心工作,努力在工作理念、思路、领域、机制和方法上开拓创新;应加强自身建设,做到知责、履责,依法、依规。全校教师和学生要积极主动地接受教学督导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各学院和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和认真配合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
  二、教学督导员的任职条件
  (一)关心教育事业,热心教学改革和研究,工作认真负责,有大局意识和奉献精神,作风正派,敢于严格管理,善于与师生沟通,能积极发表意见。
  (二)熟悉高等学校教学规律和管理规范,具有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教学效果好;治学严谨,了解学科发展前沿,学术水平较高,有一定的威信。
  (三)学校退休或临近退休人员,德高望重,具有高级职称,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或离开教学、管理岗位不超过10年。
  三、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相关部门对学校教学过程,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条件,教风、学风、考风,以及教学管理规定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注意督导工作的系统性和时效性。
  (二)执行听课查课制度,全面、及时了解教学状况。有权听、评任何一门课程,每周深入各教学环节(包括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听课查课2学时以上,每学期不少于36学时。听课应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听课后客观公正地填写《听课表》,及时与任课教师交换意见,对其优点给予充分肯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改进方法,对普遍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的向有关领导反映。要注意在全校范围内发现教学典型,对教学效果突出,富有特色的课程建议宣传、总结和推广。
  (三)切实发挥“传帮带”作用,加强对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教学态度、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学科教学研究等方面的指导和帮扶,提升教师专业化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四)对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评估,如参与针对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执行、备课、教案编写、作业布置与批改、辅导答疑、实验实习报告和教学档案规范情况等常规检查,参加考试巡视、试卷评析、毕业论文(设计)抽查、教学评估、奖项评审、教学文件制订和修改等评价活动。
  (五)抓住影响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开展专题调研,在相关学院或部门的配合下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收集有关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资源配置、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信息,为学校加强和改进教学工作提供咨询和参考。
  (六)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教学督导委员会在每学期期中和期末或者在必要的时候举行工作会议,定期研究和分析教学运行状态,形成解决办法和措施,并以书面形式报相关部门。
  (七)做好日常工作记载,每学期末上交《听课表》和1份工作小结或调研报告。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学期初根据学校工作要点拟定工作计划,每学期末提交工作总结。
  四、教学督导员的待遇
  (一)督导劳务酬金不低于学校平均课酬标准,并视学校财务状况逐步提高。
  (二)每学年组织一次交流、考察活动。
  五、其他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湖北大学视导制度》(校教字[2000]20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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